【上訴減刑】涉將軍澳港鐵站阻礙警員 女大專生上訴獲減刑至9星期
發布時間: 2022/04/04 16:20
女大專生涉於2019年在將軍澳港鐵站阻礙警員作出拘捕行動,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罪,案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,判監3個月,准保釋候上訴。高院法官今(4日)駁回定罪上訴,法官指刑期有下調空間,就刑期上訴裁定得直,減刑至9星期。
現年21歲上訴劉詩敏,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,在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,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防暴警員張德俊。控方指案發當日,警員於將軍澳港鐵站出口截停及制服1名女子期間,上訴人以雙手捉著該女子右上臂,並將該女子向離開警方的方向拉。上訴人於原審時出庭作供,她的說法是沒有作出有關行為。
高院法官於書面判決書指出,上訴一方質疑原審裁判官就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誠信之評估,法官認為沒有充分理由作出干預。法官指從本案證顯示,警員於下車後進行追截,前方有多人奔跑離開,追截距離不短,其間目標人物即黑衣女子曾離開警員視線,而警員其後追截另1名服飾相類似的女子,最後追至時,上訴人亦同時出現,並作出有關行為。
法官認為裁判官的定罪裁決穩妥,且據充份證據支持。法官指雖然上訴人作出的行為短暫,但考慮到警員的作為和反應,以及上訴人的行為,法官認同上訴人作出的行為構成阻撓,而當時警員是正當執行職務,故駁回定罪上訴申請,維持原判。
刑期方面,法官同意律政司一方所指,上訴人的行為性質等同「搶犯」,上訴人以雙手拉扯黑衣女子的手,是一瞬間的反應,最終兩人亦即時被制服。法官同意原審裁判官之裁斷,但認為單以上訴人的行為,於這類案件屬較輕微,惟干犯罪行的背不能忽視,法官認為以本案整體情況而言,有必要判處阻嚇性刑罰,故判處監禁刑罰是恰當的。
法官表示經慎重考慮後,同意刑期有下調空間,認為以9星期作量刑基準屬恰當,而上訴人的個人情況,並沒有可減刑充份理由,故裁定刑期上訴得直,改判上訴人入獄9星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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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林育慧